协 会 章 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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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烹饪协会章程

  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团体会员:各地(市)的烹饪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;餐饮业公司、集团和饭店、酒家、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企业;烹饪院校、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,不分所有制性质,凡拥护本会章程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

  (二)个人会员:初级以上的烹调师、面点师、餐厅服务员;烹饪教师、医师、营养师、研究人员、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;从事烹饪工作多年,对烹饪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餐饮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人员,凡拥护本会章程,热爱西藏烹饪事业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,成为本会的个人成员。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:

 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,需提交入会申请书,经本会会员介绍,由本协会常务理事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。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。对于热心烹饪事业、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,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。凡经批准入会会员,均发给会员证书。

 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协会和当地烹饪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供应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书刊资料的优先权;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 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
 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资料,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;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,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除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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