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三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四、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;
五、选举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、顾问;
六、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五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由会长一人、副会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、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;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;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 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在烹饪界和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;热心西藏烹饪事业和协会工作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,秘书长为专职;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;提名本会顾问,交会长办公会决定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、定期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、特邀顾问、顾问汇报工作,听取意见;
四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决定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